橡胶制品业是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之一,随国家环境治理力度的慢慢地增加,“十四五”以来,行业企业从设计、原料、生产、采购、物流、回收以及环保治理等全流程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形成较为健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橡胶制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 2011),该标准自2011年发布以来,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指导行业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但近些年来,该标准实施困难,问题大多分布在在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设置过低,给相关地方执法机关、检验测试的机构及公司能够带来很大的困扰。为保障橡胶制品业的绿色健康发展,发挥标准引领作用,科学规范企业污染物排放,亟需修订《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具体建议内容如下:

  橡胶制品业是指以天然及合成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还包括利用废橡胶再生产橡胶制品的活动,但不包括橡胶鞋制造。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橡胶制品业分为7小类,包括轮胎制造(C2911)、橡胶板、管、带制造(C2912)、橡胶零件制造(C2913)、再生橡胶制造(C2914)、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C2915)、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C2916)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C2919)。我国橡胶工业自 1915 年广东兄弟树胶公司创立开始,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

  20世纪50年代,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橡胶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已建立集合原料生产、制品加工和橡胶机械制造完整的生产体系。21世纪初期,我国橡胶制品生产已超越美国、日本,成为世界最大的橡胶工业国,产品产量和耗胶量位居世界首位。

  橡胶制品业种类众多,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设施复杂多样,各类橡胶制品在生产过程中,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及异味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为主,轮胎、橡胶板管带、橡胶零件等制品工艺废气,通常具有风量大、浓度低、成分复杂、异味明显等特点;除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外,其他细分行业废水排放水平相对较低。

  近些年,尤其是“十四五”以来,行业企业从设计、原料、生产、采购、物流、回收以及环保治理等全流程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鼓励上游原材料行业开发气味抑制类助剂,从源头减少异味产生;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准确识别行业大气污染排放特征,实现精准治污。

  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公报显示:本次普查工业源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2017年度的排放量为1017.45万吨。根据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调研计算,2017年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量约为 2.47万吨(以 50% 去除率),仅为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0.24%。

  目前,我国橡胶制品行业涉及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较为健全,主要包括《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等,分别从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监测、监督等管理角度对行业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由环境保护部(现为“生态环境部”)于2011年9月21日批准,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现更名为: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标准规定了4项大气污染物和9项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相关要求。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该标准对颗粒物、氨、甲苯及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以及基准排气量提出了相关排放限值要求。

  为控制稀释排放,对于单位胶料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的,按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对于单位胶料实际排气量高于单位胶料基准排气量的,按标准规定公式换算后,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执行。另外,标准还规定了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的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国家强制性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是企业环评、检测机构及各有关部门环境执法的依据。但由于标准中规定的限值要求,尤其是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2000Nm3/t胶

  的规定,与当前行业现状严重不符,给地方执法机关、检测机构及企业带来非常大的困扰。

  通过查阅《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的编制说明发现,标准中基准排气量的设定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废气污染物的稀释排放,其值的确定,是基于 2007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轮胎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及参考“一污普”数据。《轮胎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污染物产生指标中,废气评价基准值为2600Nm3/t胶。《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引用该基准值,即规定现有轮胎生产企业废气排放量2600Nm3/t胶,新建轮胎企业严格80%执行,废气排放量2000Nm3/t胶。当时,企业普遍仅对密炼机的炼胶废气进行收集,其他环节均为无组织排放,“一污普”亦仅统计粉尘和炼胶排气量,以致该标准规定的基准排气量远远小于现阶段实际收集排放水平。

  自 2018年开始,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联合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实地调研40余家橡胶制品企业,调阅近100家企业环评、验收报告、全面达标文件等材料,以及开展“二污普”工作基础上,发现 2015年以来,国家和地方环保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环境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 2019 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颁布后,行业企业按照“应收尽收”的管理措施,注重生产车间、仓库和设备密闭以及炼胶、挤出、压延、硫化等生产全过程的废气收集,在明显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的同时,导致有组织排放量大幅增加。

  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适用于轮胎、板管带、零件、日用及医用、运动活动场地用和其他等橡胶制品工业企业,但再生橡胶制造、轮胎翻新不在其适用范围内,该两小类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不适合行业目前的污染物排放现状。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仅对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在配料、浸渍、硫化等工序的颗粒物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缺失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要求。此外,缺失特殊时期橡胶制品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编制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及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统计,计算橡胶制品业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量。

  2023 年橡胶制品业行业(除再生橡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业外)三胶(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再生橡胶)消耗量约为1641万吨,非甲烷总烃的产生量约为5.36万吨,加上再生橡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业,计算整个行业非甲烷总烃的产生量约为6.57万吨,若以50%去除率推算,行业炼胶、硫化废气的非甲烷总烃实际排放量约为3.285万吨;若以80%去除率推算,行业炼胶、硫化废气的非甲烷总烃实际排放量约为1.314万吨;若按照《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标准中规定的基准排气量为2000m3/t胶,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限值为10mg/m3,计算行业(除再生橡胶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业外)全年非甲烷总烃许可排放总量为328.2吨,仅为目前实际排放量的1%左右。若严格按照《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基准排气量执行,我国橡胶制品业生产规模需极度压缩,满足不了市场需求,制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比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排放浓度限值远远严于其他标准。如该标准规定的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限值仅为 10mg/m3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厂内环境浓度限值相当,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均为80mg~120mg/m3。

  2022年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 1122-2020)中规定,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和厂内监控点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废气主要排放口应许可排放量,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为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暂不对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挥发性有机物设定许可要求。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标准修订,建议由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原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及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牵头起草,同时组织行业重点企业广泛参与,

  在充分调研行业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科学分析检测数据的基础上,实现修订后的标准,适合行业特点,促进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修订时间暂定为2年,具体工作计划如下:

  —调研数据及前期积累数据整理分析并适时补充调研,形成标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4个月);

  根据行业调研、数据分析及征求意见的情况,对标准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进行修改。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涵盖C291项下的所有小类,补充再生橡胶制造、轮胎翻新的相关污染物排放指标。

  —补充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C2915)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指标;

  “十四五”是中国橡胶制品业迈向世界强国的关键阶段,行业企业通过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绿色化和标准化实现转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也进入到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已经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恳请尽快对标准做修订。标准修订后,可以助力橡胶制品业在环境治理方面依法合规,同现行的标准法规协调一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能指导行业企业科学精准治污,为行业的绿色、高水平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