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计划经公司2024年11月15日的2024年第2次暂时股东会审议经过。

  到股权挂号日下午上海证券买卖所收市后,在我国证券挂号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挂号在册的本公司整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计划施行前的公司总股本134,08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盈利0.2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盈利29,497,600元。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盈利托付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经过其资金清算体系向股权挂号日上海证券买卖所收市后挂号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买卖所各会员处理了指定买卖的股东派发。已处理指定买卖的出资的人可于盈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收取现金盈利,未处理指定买卖的股东盈利暂由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处理指定买卖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浙江天普控股有限公司、尤建义、宁波市天昕买卖有限公司、宁波市普恩出资办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盈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关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出资基金,依据《关于施行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盈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个人(包含证券出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商场所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股息盈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践派发的现金盈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2元。个人、证券出资基金在股权挂号日后转让股票时,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其持股期限核算实践应交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保管组织从个人、证券出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详细实践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盈利所得全额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实践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交税所得额,实践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越1年的,其股息盈利所得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合格境外组织出资的人(QFII)股东,本公司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公布的《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向QFII付出股息、盈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则,依照10%的税率一致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盈利为人民币0.198元。如相关股东以为其获得的股息、盈利收入需求享用任何税收协议(组织)待遇的,可依规则在获得股息、盈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关于香港联交所出资者(包含企业和个人)出资上海证券买卖所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盈利将由公司经过我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商场买卖彼此连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14】81号)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可依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践派发现金盈利0.198元。

  (4)关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组织出资的人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盈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则自行申报交纳,公司实践派发现金盈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2元。